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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关于加强党员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

嘉阳集团 2022/04/27 0
中共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
关于加强党员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
各党总支、党支部:
       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职工的监督管理,统一思想,规范行为。挺纪在前,强化监督执纪问责,让“失责必问,问责必严”成为常态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党纪党规和公司规章制度,结合公司实际,按照从严管党治党要求,公司党委决定,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,强化责任追究。现
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        一、适用对象
        公司所属党员干部职工。
       二、工作原则
        (一)从严治党,从严治政。
        (二)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。
        (三)权责统一,有错必究。
        三、责任追究内容
        (一)如有违反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相关情形的,按照《条例》规定执行。
        (二)结合公司实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既追究失职失责相关人员责任,同时也要追究领导责任者。
        1.对公司党委会、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专题会议决策部署的工作要求不重视,工作落实不到位,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的。
        2.违章指挥、违章作业、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        3.违章指挥、违章作业、违反劳动纪律被处违章记分或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、严重非伤亡事故、重大未遂事故等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。
        4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发现安全、环保问题或对职工反映的安全、环保问题不及时安排、落实处理执行不力,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。
        5.工作不负责任,操作失误造成设备、工具、材料等损失或浪费的。
        6.在生产经营、物资采购、销售、工程建设及招投标工作中,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的。
        7.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,不听从指挥、无理取闹,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。
        8.在工作岗位上打架斗殴、或因工作原因谩骂、殴打他人,造成生产(工作)损失和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。
        9.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、金融、税务、审计、统计法规,虚报浮夸、弄虚作假,多报、瞒报、编造、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。
        10.用公款请吃送礼,超标准接待或以其他方式挥霍公款,铺张浪费的;参加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,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。
        11.将公务用车用于旅游观光、休闲娱乐等非公务活动,或公车私用,超出用车范围的。
        12.对个人廉洁测评情况较差票达到 20%,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。
        13.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内打牌、睡觉、饮酒、沉迷网络游戏、网络直播打赏、违规开展网上售卖等与工作无关事情,给公司造成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良影响的。
        14.在职期间出现违法行为,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        15.违规兼职领取兼职报酬,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。
        16.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企业技术、商业秘密,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;泄露公司未公开事项,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。
        17.参与“黄、赌、毒”或封建迷信等违法行为的。
        18.违反财经纪律及公司有关规定,虚列开支、虚假报销的。
        19.违反社会公德,损坏国家、集体、他人利益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        20.未严格遵守政府、主管部门和公司各项应急管理规定或落实应急管控措施不到位,工作敷衍塞责,作风不实,给公司造成影响的。
        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追究处罚:
1.一年内出现两次(含两次)以上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。
2.在责任追究过程中,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。
3.打击、报复、陷害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。
4.采取不正当行为,拉拢、收买责任追究调查人员,影响公正实施责任追究的。
5.坚持错误,拒绝纠正,使损失、影响继续扩大的。
6.具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责任追究处罚情形的。
四、责任追究方式
(一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的,应当严肃批评,依规整改,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(二)诫勉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        (三)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。
        (四)党纪处分。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追究党纪责任。以上责任追究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五、责任追究程序
(一)党员干部职工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形,需要查明事实、追究责任的,由纪检工作部报请公司党委决定。
        (二)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,由纪检工作部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;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,由纪检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,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。必要时,责任追究决定经公司党委集体讨论,作出责任追究决定。
        (三)被追责的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,向纪检工作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提出书面申诉。纪检工作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,作出申诉处理决定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。被追责的对象申诉期间,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。
六、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、泄露秘密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七、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职工,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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